為貫徹落實《濱州市供熱條例》,堅持以供上麗熱服務為核心,促進我(wǒ)(wǒ)市供熱服務工(gōng讀鐵)作再上新台階,特制定本規範。
一(yī)、根據《濱州市供熱條例》規定,市城區規劃區居民采暖期起止時間多視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20日。根據氣象情況,紙票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提前還是延長供熱時間。
二、在室外(wài)溫度不低于供熱系統最低設計溫度、建築圍護結構符合當時體坐設計規範标準和室内采暖系統正常運行條件下(xià),供會讀熱企業應當證采暖供熱期内熱用戶卧室、起居室的溫度不低于18℃。
三、供熱企業應當按照供用熱合同約定,連續、穩定知照供熱。
供熱企業進行年度供熱設施檢修,應當避開(kāi)采暖期腦公,并提前十五日通知(zhī)相關熱用戶。
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連續停止供熱超過生慢二十四小(xiǎo)時的,供熱企業應當提前二日通知(zhī)熱著得用戶;因突發事故不能正常供熱的,供熱企業上電應當及時組織搶修,并通知(zhī)受影響區域的熱用戶,同時向供熱主管部門報告;街為連續停止供熱二十四小(xiǎo)時以上的,供熱企業應村朋當依據停供時間減收相應費(fèi)用。
四、供熱企業對供熱設施充水試壓,應當提前五日通知(zhī)熱用戶。充水試雨請壓時,出現室内供熱設施漏水等異常情況,熱用戶應當及時通知(zhī)供熱企業開計。
五、供熱企業接到熱用戶投訴後,應當按照下(機事xià)列規定處理:
(一(yī))對涉及供熱設施漏氣、漏水的投訴,應木議當在接到投訴後一(yī)小(xiǎo)時内到達現場處理風河,并及時修複;
(二)對涉及供熱溫度等有關供熱質量的投訴,在采暖期開(kāi)報對始後十日内應當在接到投訴後五小(xiǎo)時内到達現場處理上子;在采暖期的其他時間,應當在接到投訴後二小(xiǎo)時内到達現場處理。
六、供熱期間,熱用戶認為室内溫度不達标,可以向供熱企業申請檢測。供熱企業一商應當按照《濱州市供熱條例》有關規定執行。了開
七、嚴格執行“首問責任制、用戶投訴處理機制、文明來和服務”,為用戶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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